官網(wǎng)手機端
微信服務號
咨詢服務熱線: 400-0371-119
《招標投標法》原第四十條修訂為:
原第四十二條修訂為:
一、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。
二、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投標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,從以下方法中選擇確定評標方法:
三、在確定中標人前,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、投標方案等實質(zhì)性內(nèi)容進行談判。